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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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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国家、地方投资或集体、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坑道、地道、掘开式工程以及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生产车间、仓库、指挥通信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等均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各级人防部门对所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使用、管理,
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间地组织实施。其任务是:做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和战时使用的需要。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必要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维护管理的经验。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同情况的人防工程应分别达到下列要求:
一、已交付使用的工程
1.工程主体和口部的拱顶(顶板)、侧墙、地坪(底板)结构应保持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3.防护密团门(盖板)、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密闭性能良好,转动灵活,风、水、电系统和三防、通信设备工作正常;
4.金属、木质部件锈蚀损坏;
5.防火、防倒灌设施安全可靠;
6.出入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二、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口部尚未处理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和维修保养,应达到已完工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要求。
三、主体未完的停缓建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应定期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坍塌和损坏。
四、属于维持现状的工程,应设管理门或盖板;平时有用或暂不具备使用条件以及远离市区的工程,经定期维修保养后,出入口可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第五条 除指挥通信等重要专用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在不影响战时使用、不损坏工程结构、不降低防护能力和有利于工程维护管理的前提下,平时都可对外开放,因地、因洞制宜地安排使用。
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向当地人防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租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向出租单位缴纳租金。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包括中、小学单位工程和未落实单位的联合工程),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出租的人防工程,由租用单位或个人负
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必要的维护保养、治安保卫、防火、防洪、测试、卫生和检查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九条 所有人防工程,都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地质、水文、测量、设计、施工、验收的图纸资料和设备说明书及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等。档案应按统一要求,分项整理,汇编成册,分别由地、市、州、县(区)和单位人防部门各保存一份。重点城市的人防工程总体
规划,指挥通信工程的档案,应报省人防办公室一份存档。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座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指挥通信工程不得对外开放;参观人防工程须经城市人防部门同意方可安排;外宾参观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人防工程所需的劳力(包括看管人员),可采取动员城市职工参加义务劳动或雇请临时工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可招用临时工组成精干的专业队伍进行维护,也可承包给单位。单位的人
防工程,由本单位安排劳动力进行维修管理;设备技术复杂的维护项目,可承包给外单位或人防部门的维护队伍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公用人防工程中,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护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除企业单位生产性的专用工程外,免征固定资产税,也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凡平时使用的有收入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人防工程,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从大修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
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费用,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应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三、军队人防工程(包括原由人防部门投资修建,军队使用的工程)的维护护管理费,按军队有关规定开支。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在地下连续工作一天以上,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适当发给生活补贴费。凡平时使用的有收入的工程,生活补贴费从收入中解决。无收入的公用工程,从人防维护管理费列支;企业单位无收入的人防工程及生产性的专用工程,在企业劳动保护费
内开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无收入的工程,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上述补助费不包括雇请人员、承包单位人员和实行计件工资制人员以及虽系计时工资但已收管理费的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不包括雇请人员、承包单位人员和实行计件工资制人员),应根据工种和施工条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除防护口罩、作业手套等低值消耗品外,均列为公用物资,人员轮换时进行移交。对从事含矽尘的接触有毒物质人员,连续
工作在一个月以上者,可参照川劳发[1979]166号文、国家人防办发[1984]6号文和川劳人护[84]20号文的精神,发给保健津贴。防护、保健所需经费,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 保护人防工 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所造成的污染,应限期清除。
二、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钻探、爆破、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违者应赔偿损失。
三、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违者应责令限期搬出,逾期不搬者,处以罚款;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如确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时,须经公安、人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违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如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时,须经人防委员会批准。拆除两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地、州人防委员会审批;两百平方米以上的报省人防委员会批准。拆除工程应按实际数量、等级和标准限期补建,无法补建
时,要按现在实际造价计算赔偿费,交当地人防部门统一安排建设。未付清赔偿费的,不许拆除人防工程。
五、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和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应限期搬出和修复并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补交租赁费。
第十六条 要树立保护人防工程战备设施的良好风尚。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并在维护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要批评教育。对违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的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擅自拆除、蓄意破坏人防工程,出卖和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拒不缴纳罚款或
赔偿费的,由人防部门通过开户银行划拨)、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前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防部门搞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公安、财政、银行部门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和违章罚款、赔偿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执行本细则的具体问题,由省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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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政府令第27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本市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九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在7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本市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和禁止单位、个人燃放B级以上(含B级)级别的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具体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到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本市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办公楼内。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实行定点销售,专库专用,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经营、使用。


第十六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从外埠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零售经营者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备案手续。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经由道路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往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于10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送往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并签订存放协议。


第十九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政令〔2005〕45号)同时废止。

 


关于废止《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详见附件)已经不适应需要。经审查,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废止。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存查,以备已建建筑物改造时查询使用。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目录

一、建筑专业(38项62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87SJ003(一) 试用图 电动钢栅栏围墙门 1987
2 88SJ005(一)~(六) 试用图 筋混凝土盖板涵洞 1989
3 88SJ005(七)~(九)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洞 1989
4 88SJ006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洞 1989
5 89SJ009(一) 试用图 电动推拉铝合金围墙大门(直线电机启闭) 1989
6 89SJ009(二) 试用图 电动推拉铝合金围墙大门(旋转电机启闭) 1989
7 89SJ010 试用图 电动推拉钢格栅围墙大门 1989
8 93SJ012(一) 试用图 庭园与绿化 1993
9 96SJ013 试用图 电动伸缩围墙大门 1996
10 99SJ107 试用图 住宅内隔墙建筑构造-轻质条板(一) 2000
11 J136 标准图 砖墙节点建筑构造 1981
12 98SJ140 试用图 轻钢龙骨内(隔)墙 1998
13 97SJ230(一) 试用图 嵌装式石膏板吊顶 1997
14 98SJ230(二) 试用图 轻钢龙骨吊顶、铝合金龙骨吊顶及金属吊顶 1998
15 96SJ301 试用图 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1996
16 J330 标准图 一般楼、地面建筑构造 1980
17 95J331 标准图 地沟及盖板 1995
18 89J431 标准图 屋面检修钢梯 1989
19 87J432 标准图 作业台钢梯及栏杆 1987
20 89J433 标准图 吊车钢梯 1989
21 88SJ434(一)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螺旋梯 1988
22 88SJ434(二) 试用图 钢螺旋梯 1988
23 96J435 标准图 钢梯 1996
24 90SJ501 试用图 PVC塑料隔断 1990
25 90SJ502 试用图 PVC塑料浴厕隔断 1990
26 92SJ504 试用图 混合隔断 1992
27 J530 标准图 厕浴建筑设备 1976
28 92SJ602 试用图 PVC折叠门和推拉门 1992
29 00ZJ608 专用图 CM模压门 2000
30 CJ638 重复使用图 变压器空腹钢门(附下部进风铁栅窗) 1975
31 J642 标准图 平开木门 1975
32 J645 标准图 推拉钢木门 1979
33 J646(一)、(二) 标准图 推拉钢大门 1979
34 J652 标准图 变压器室钢门窗 1981
35 92J701(一)~(三) 标准图 实腹钢门窗(25系列)、(32系列)、(40系列) 1992
36 93SJ705 试用图 防腐型中悬窗手摇开窗机 1993
37 94SJ709 试用图 带形立转钢侧窗 1994
38 J733 标准图 钢百页窗 1977
39 CJ738(一) 重复使用图 立转钢侧窗(40毫米实腹窗料) 1978
40 CJ738(二) 重复使用图 立转钢侧窗(32毫米实腹窗料) 1986
41 CJ738(三) 重复使用图 立转钢侧窗(25毫米实腹窗料) 1985
42 CJ740(一) 重复使用图 活动百页塑料窗 1981
43 CJ740(二) 重复使用图 活动百页塑料窗构配件 1981
44 CJ836 重复使用图 天窗挡风板及挡雨片 1975
45 92SJ902(一)~(五) 试用图 医院建筑配件及环境设备 1992
46 92SJ902(六)~(八) 试用图 医院建筑配件及环境设备 1993

二、结构专业(15项28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96G101 标准图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 1996
2 00G101 标准图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 2000
3 96G322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过梁 1993
4 90SG327(一)~(二)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架隔振台座 1990
5 90SG328(一)~(二)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架隔振台座 1990
6 97G329-1 标准图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1997
7 98G363 标准图 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节点详图 1998
8 88SG365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筋混凝土减振台座 1988
9 89SG366(一)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架减振台座 1989
10 90SG367 试用图 活塞式空调冷水机组钢筋混凝土隔振台座 1990
11 90SG368 试用图 IS型离心泵钢筋混凝土隔振台座 1990
12 95SG371 试用图 多级离心泵混凝土隔振台座 1995
13 92G410-2 标准图 1.5m×6.0m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钢筋混凝土嵌板、檐口板) 1992
14 G414(一)~(五)、增补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字形屋面梁 1975
15 95G439-1~2 标准图 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预应力筋为冷拔地碳钢丝) 1995
16 G514(一)~(五) 标准图 12米实腹式吊车梁 1978

三、给水排水专业(26项83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S151(一) 标准图 方形给水箱 1982
2 S151(二) 标准图 圆形给水箱 1982
3 92SS177 试用图 装配式给水箱选用安装图 1992
4 93S178 标准图 冲压钢板给水箱安装、选用图 1993
5 92S213(一)~(五) 标准图 砖砌化粪池 1992
6 92S214(一)~(五)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1992
7 S231 标准图 圆形排水检查井 1977
8 S232 标准图 矩形排水检查井 1977
9 S233 标准图 扇形排水检查井 1977
10 S234 标准图 跌水井 1977
11 CS236 重复使用图 耐腐蚀检查井及耐腐蚀管道接口 1978
12 S311 标准图 钢制管道零件 1975
13 S312 标准图 防水套管 1975
14 90S319 标准图 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1990
15 CS345(一)~(六) 重复使用图 给水承插铸铁管道支墩(Dg400~1200) 1980
16 S346 标准图 投药、消毒设备 1980
17 90S436(一) 标准图 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逆流式) 1990
18 91S436(二) 标准图 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横流式) 1991
19 95SS601-1
原95SS437(1)改号 试用图 100~2000m²钢筋混凝土自然通风冷却塔选用安装图 1996
20 95S603-1~5
原95S717~721改号 标准图 机械搅拌澄清池 1996
21 S771(一)~(八) 标准图 水力循环澄清池 1975
22 S775(一)~(九) 标准图 重力式无阀滤池 1980
23 85SS777(一)~(十一) 试用图 穿孔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池 1985
24 85S779(一)~(三) 标准图 快滤池 1985
25 85SS780(一)~(三) 试用图 地下水除铁滤池 1985
26 88S810 标准图 小型钢筋混凝土蓄水池 1988
27 95S845(一)~(五) 标准图 砖支筒不保温水塔 1995
28 90S846(一)~(六) 标准图 砖支筒保温水塔 1990

四、暖通专业(31项45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T303-1 标准图 圆形风管止回阀 1978
2 T303-2 标准图 方形风管止回阀 1978
3 T309 标准图 密闭式斜插板阀 1980
4 T310-1 标准图 矩形风管调节阀(手柄式) 1980
5 T310-2 标准图 矩形风管调节阀(拉杆式) 1980
6 T354-1 标准图 塑料手柄式蝶阀 1976
7 T354-2 标准图 塑料拉链式蝶阀 1976
8 T355-1 标准图 塑料圆形插板阀 1976
9 T355-2 标准图 塑料方形插板阀 1976
10 T409 标准图 升降式回转排气罩 1975
11 T410-1 标准图 上吸式回转罩 1977
12 T410-2 标准图 下吸式回转罩 1977
13 T412 标准图 升降式排气罩 1979
14 T413 标准图 手锻炉排气罩 1979
15 86T414 标准图 条缝槽边抽风罩 1986
16 94T415 标准图 塑料条缝槽边排风罩 1994
17 T453 标准图 刃磨机床通风吸尘装置 1982
18 94T459 标准图 吹吸式槽边通风罩(带调节阀) 1994
19 T612 标准图 风管回转器 1975
20 T614 标准图 风管检查孔 1982
21 T615 标准图 温度、风量测量孔 1982
22 T616 标准图 风管支吊架 1983
23 T653 标准图 塑料风管及附件 1976
24 T654-1 标准图 塑料圆伞形风帽 1976
25 T654-2 标准图 塑料锥形风帽 1976
26 T654-3 标准图 塑料筒型风帽 1976
27 T704-7 标准图 喷雾室密闭门及钢板密闭门 1966
28 T704-8 标准图 防水壁灯 1966
29 T704-9 标准图 钢板挡水板 1966
30 T704-10 标准图 玻璃挡水板 1966
31 T704-11 标准图 滤水器、溢水盘 1966
32 T704-12 标准图 喷雾管、Y-1型喷嘴 1966
33 88ST708(一) 试用图 窗式空调器安装图 1988
34 T905(一) 标准图 方形膨胀水箱 1982
35 T905(二) 标准图 圆形膨胀水箱 1982
36 T906(一) 标准图 方形凝结水箱 1982
37 T906(二) 标准图 圆形凝结水箱 1982
38 93T909 标准图 水-水换热器 1993
39 92T912 标准图 汽水混合加热器 1992
40 92T913 标准图 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 1992
41 91T915 标准图 螺旋槽管汽—水换热器 1991
42 91T916 标准图 螺旋槽管水—水换热器 1991
43 93T921-1 标准图 汽水换热器 1993
44 N106 标准图 方形伸缩器 1966
45 N108 标准图 疏水器减压阀调压板安装 1966

五、动力专业(45项63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88R105(一) 标准图 单级蒸汽喷射喷雾填料式真空除氧装置 1988
2 88R105(二) 标准图 单级蒸汽喷射喷雾填料式真空除氧装置 1988
3 R108(一) 标准图 方形及隔板方形开式水箱 1982
4 R108(二) 标准图 圆形开式水箱 1982
5 91R112 标准图 DSZ型低位水喷射式真空除氧装置 1990
6 97R118 标准图 蒸汽蓄热器 1996
7 95R202 标准图 方形蝶阀设计选用图 1994
8 95R203 标准图 圆形风道阀门 1995
9 92R204 标准图 插板式烟道闸门 1992
10 95R209 标准图 舌板式锁气器 1994
11 92R301 标准图 摆动筛三岔管装置 1992
12 91R302 标准图 封闭式煤斗闸门 1991
13 92R303 标准图 颚式煤斗闸门 1991
14 94R304 标准图 圆盘式出渣机 1994
15 CR306-1 重复使用图 电动葫芦上煤装置 1976
16 CR306-2 重复使用图 电动葫芦上煤装置 1976
17 CR306-3 重复使用图 电动葫芦上煤装置 1976
18 96R307 标准图 吊煤罐设计选用图 1995
19 CR310 重复使用图 卸油装置 1976
20 96R311 标准图 燃油拱顶储罐 1995
21 CR312-1 标准图 粗燃油过滤器 1976
22 CR312-2 重复使用图 中燃油过滤器 1976
23 CR312-3 重复使用图 细燃油过滤器 1976
24 CR314 重复使用图 卧式金属油罐及附件 1976
25 CR315 重复使用图 中间油箱 1976
26 CR316-1 重复使用图 油罐保温 1976
27 CR316-2 重复使用图 油管保温 1976
28 R318-1 标准图 链条除渣机1 1983
29 R318-2 标准图 链条除渣机2 1983
30 87R320-1 标准图 斜坡式上煤机 1986
31 87R320-2 标准图 斜坡式上煤机 1986
32 88R322 标准图 链条除渣机 1987
33 90R324 标准图 DKT型底开式单斗提升机 1990
34 90R325 标准图 QFT型倾翻式单斗提升机 1990
35 88R326 标准图 锅炉胶带运煤系统组件图 1987
36 90R329 标准图 重型框链除渣机 1990
37 95R330 标准图 管式煤斗闸门 1991
38 92R331 标准图 煤仓卸料器 1992
39 93R332 标准图 通轴式螺旋输送机 1993
40 93R333 标准图 板链式刮板输渣机 1993
41 89R413 标准图 二次蒸发箱 1989
42 90R414 标准图 高温热水氮气加压膨胀罐 1990
43 89R415 标准图 淋水式加热器 1989
44 95R424 标准图 LH冷凝水回收装置 1994
45 CR603-0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总册) 1980
46 CR603-1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一册) 1980
47 CR603-2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二册) 1980
48 CR603-3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三册) 1980
49 CR603-4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四册) 1980
50 CR604-1 重复使用图 插入式供气阀CH-I型 1980
51 CR604-2 重复使用图 插入式供气阀CH-2型 1980
52 CR604-3 重复使用图 插入式供气阀CH-3型 1980
53 CR604-4 重复使用图 旋入式供气阀X型 1980
54 CR606 重复使用图 带减压孔板的软管接头 1980
55 CR607 重复使用图 快速软管接头 1980
56 CR608-1 重复使用图 叶轮式水流观察器 1979
57 CR608-2 重复使用图 湍流式水流观察器 1980
58 93R609 标准图 空气油水过滤器 1993
59 91R610-1 标准图 旋风式油水分流器 1990
60 91R610-2 标准图 直通式油水分流器 1990
61 91R614 标准图 配气器及其安装 1990
62 92R615 标准图 SF型水套式压缩空气油水分离器 1992
63 93R618-1 标准图 旋流板式油水分离器 1993

六、电气专业(18项)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86D170 标准图 380/220伏架空线路安装 1986
2 86D171 标准图 6-10千伏瓷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86
3 86D172 标准图 6-10千伏铁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86
4 86D173 标准图 6-10千伏山区架空线路安装 1986
5 89D174 标准图 35千伏瓷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90
6 89D175 标准图 35千伏铁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90
7 88D263 标准图 变配电所常用设备构件安装 1988
8 88D264 标准图 电力变压器室布置 1988
9 88D265 标准图 杆上变压器台 1988
10 88D266 标准图 落地式变压器台 1988
11 88D369 标准图 电气设备在轻钢龙骨隔墙及吊顶上的安装 1989
12 89D462 标准图 钢索配线安装 1989
13 87D465 标准图 半硬塑料管及板孔暗布线 1987
14 86D468 标准图 钢管明配线安装 1986
15 86D563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1986
16 86SD566 试用图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1986
17 97SD567 试用图 等电位联结安装 1997
18 89D364 标准图 吊车移动电缆安装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