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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6:11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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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邮电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1992年1月11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改进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现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的问题
邮电企业现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是一九八八年开始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时核定的。当时核定的主要依据是:承认现实,略加调整。挂钩四年来,企业工资总额入成本的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八九年采用了新的经济核算办法以后,影响了部分企业工资基金中奖金的支付能力。因此,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这次调整邮电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是以经济核算制中的成本差异系数作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从留利支付的工资(即奖金)占全部留利的比重及现行入成本比例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并从一九九二年起实行。具体关系式为:
R=0.74+R1(B)+R2(C)+a
其中:R为调整后的入成本比例
0.74为全行业入成本总比例,0.008作为全行业调剂。
R1(B)以成本差异系数为调整因素的调整值。
R2(C)以留利列支的工资占全部留利的比重为调整因素的调整值。
B为经济核算制中的成本差异系数。
C为留利列支的工资占全部留利的比重。
a为综合平衡调整值。
按上述关系式调整结果见附表。
二、关于上缴内部工资调节基金的问题
邮电部(1990)622号通知规定,自一九八九年起邮电挂钩企业建立内部工资调节基金制度,即按挂钩口径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超过13%的企业,要向部缴纳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为解决生产发展较快,增人增资较多的企业,按相同比例缴纳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不够合理的问题,部将从一九九一年起对上缴内部调节基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当年新增职工增加的工资,按本单位当年挂钩口径实发人均工资的70%乘以当年计划内净增职工人数免缴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三、关于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问题
自一九九二年起,部对各挂钩企业接收安置的列入部分配计划的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所需增加的工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按所在企业上年挂钩口径人均工资的70%乘以实际接收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因工责任死亡事故范围的问题
原工效挂钩办法中对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罚款的范围不够明确,现根据邮部(1990)590号文件精神,对工效挂钩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罚款的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职工范围:系指全部邮电职工,亦包括地方国营邮电职工。
(二)事故范围:因工责任死亡事故,亦包括责任交通死亡事故。
(三)罚款数额和所罚款额的列支渠道不变。
五、关于邮电部(1990)662号通知的补充说明
部(1990)662号通知中规定“自一九九零年起对挂钩企业的百元业务总量工资含量,百元业务收入工资含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管理局,由部按中央国营邮电职工年平均人数,每人十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工资基金”,这里规定的工资含量系指当年挂钩口径实发工资。由此影响年底工资总额计划的,部将在调整计划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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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宛政[200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省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号令),《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
  一、地质灾害的类型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领导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具有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防御区(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及重点水电工程等)要加强领导,重点防范。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发生灾害后为救灾领导小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由地方人民武装、计划、建设、民政、公安、水利、交通、卫生、电业、国土资源、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接受党委、政府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组成部门实施救灾行动;执行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配合完成上级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组织的应急行动。
  三、应急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宛部队应当按照以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一)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调集驻宛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遇险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把守险工险段,排除险情,修复加固重要的抗灾设防工程。对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特殊工程,如水库大坝、堤岸、贮油、贮气、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会同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建设、水利、商务、电业、石油公司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抢排险。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负责调配救助装备和物资,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计划、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与调配,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勘查、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早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结合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条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三)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药品供应工作。要组织专业医疗救护人员和广大群众开展多方面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活动,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或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公安机关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维护社会治安。
  (五)通信公司负责尽快修复通信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尽快修复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和灾民的疏散。
  (七)电业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变通信系统功能等,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八)新闻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政府应急行为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市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中型或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议,市政府宣布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临灾应急反应市政府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同时,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通报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据气象条件,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避灾疏散。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发育规律做出科学解释,预防谣传和误解,保持社会稳定。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由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及灾区所在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的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调派部队赶赴灾区,请求省有关部门及全市对灾区进行支援,部署指挥协调灾区政府和救灾各部门进行救灾工作。全力以赴投入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积极进行配合,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其他有关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与本预案有关的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预案与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市、区)应急预案配合实施。地质灾害发生过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此前下发的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有关文件中,有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预案为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更好地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我们编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

  为积极稳妥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有序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指南公布如下:

  一、登记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或已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应在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

  二、信息获取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所需的相关信息可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查询,还可通过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查询。

  三、资质条件与审批

  (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获得保密资格认证(只限承担涉密任务的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是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负责受理一类许可申请,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受理本地区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外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所参与范围的不同,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若需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的,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申请二级和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个别设在省级保密工作部门。

  2.若需取得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

  3.若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参与范围与审批

  (一)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项目,可根据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论证评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办理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申报,由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或军队使用单位相互合作或参加军品任务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活动。

  (四)非公有制企业可与军工企业达成协议,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后,由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办理审批手续。

  (五)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五、相关政策

  (一)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国家投资,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鉴章后,由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科研生产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可以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



附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附件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为给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方便,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如下:

  一、登记的程序和说明

  (一)申请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企业性质、技术优势、资产规模、人员构成、主要经营范围和各类资质认证等情况。

  (二)已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相应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等项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因此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含知识产权)情况。

  (三)已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向登记部门查询有关信息,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资质条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

  1.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详见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

  2.第一类许可直接由国防科工委受理、审查和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第二类许可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受理、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委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需取得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1.保密资格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一是已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甲方提供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拟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意向单位提供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非公有制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二是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现行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是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是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需附以上证明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审查和批准;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由所在地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经审查通过的,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复核备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定期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和证书、证牌。

  2.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企业在认证审核前,需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

  非公有制企业需提交认证申请书、驻地军代表的推荐函或意见书和委托认证合同书(认证申请书及合同书可到各认证机构网站下载),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3.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程序和说明

  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五种行业的一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类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军用危险化学制品、军用火炸药及其制品、火箭推进剂等高安全风险军品科研生产的,除提供以上达标证件外,还应提供具备“武器弹药”类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劳动与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等相关文件。

  三、参与范围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目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相应基础科研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组织评审、编制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库,择优批复立项后,根据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1.拟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项目指南和任务总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后报送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组织评审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批复手续后,各有关单位可据此签订研制合同。

  (四)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实行分类管理,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进行。

  2.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需与军工企业达成相关意向。其中,参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集团公司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参与地方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企业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非公有制企业需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企业基本情况及参与改组改制设想报告;

  (4)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

  (5)与改组改制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

  (6)国防科工委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条件保障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投资的条件、方式及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可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科工财[2006]569号)执行。

  (二)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将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审核鉴章,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优惠政策。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章,应提供下列材料:

  (1)直接提供装备产品的,应提交订货合同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该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2)提供军品专用配套产品的,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合同文本和鉴章申请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