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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8:47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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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 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 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建设、信息产业、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检、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略)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

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 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 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 利。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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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技监局量函〔199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最近,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以技监量发〔1997〕114号文询问我局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的计量器具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1.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的问题,我局认为电能表的生产企业如果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标准,就属于合法生产,要允许销售,不能查处。因此,我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在1992年曾发文,转发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不宜查处DD28电能表的文件,现在仍按此意见办理。

2.目前,仍有一些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产品进行罚没查处。为此,我局计量司与政法宣教司再次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仍按计量司1992年转发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的文件办理,对DD28型电能表不宜查处。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则应按有关文件依法查处。

今后,各地再发生此类查处事宜,均按此意见办理。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内部实行流通企业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请示》(中国石化〔1998〕财字97号)。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经
研究,现将1998年、1999年度石化集团所属销售企业成品油运杂费的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化集团所属北京市石油总公司(名单见附件1)等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由省级石油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二、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名单见附件2)等3家销售企业,获得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拨付的运杂费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以“运杂费”名义从上述公司、企业收取的款项和支付给有关销售企业的运杂费补贴,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石化集团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将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专项总结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4家省级石油公司
2.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3.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附件1:24家省级石油公司名单
1.北京市石油总公司
2.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河南省石油总公司
5.山西省石油总公司
6.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7.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
8.江苏省石油总公司
9.安徽省石油总公司
10.浙江省石油总公司
11.福建省石油总公司
12.江西省石油总公司
13.湖北省石油总公司
14.湖南省石油总公司
15.广西区石油总公司
16.海南省石油总公司
17.贵州省石油总公司
18.云南省石油总公司
19.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20.青岛市石油总公司
21.深圳市石油总公司
22.宁波市石油总公司
23.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4.厦门市石油总公司

附件2: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1 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 天津
2 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 上海
3 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 武汉

附件3: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石化集团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优势,统一组织、协调、结算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加强区域内市场管理,达到物流畅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权运作的目的
国内成品油流向多年来形成的基本格局是北油南运、东油西调。由于运距不同,运费不均衡,销售企业进货成本差异较大。为解决这一矛盾,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协商,按照“七个统一”的原则,东北下海、进关的成品油,由华东、华北大区销售公司统一对石油集团东北销售公司进
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并将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给省区市石油公司;东油西调的成品油,由中南销售公司统一对有关炼厂和省区市石油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国家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公司在制定批零价差、出厂接轨价与批发价间的综合价差时考虑了运杂费、经营费用及合理利润。石化集
团公司决定将有关运杂费等费用实行加权运作办法,即下海、进关、东油西调的成品油所发生的区内运杂费、结算及周转期的利息、中转费和新增综合费用,与石化集团内经营的其他油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加权运作。这体现了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作价原则,是实现集团公司外部市场
化、内部经营紧密化的有效环节,也是确保市场稳定、物流畅通的重要措施。
二、加权费用使用范围
参与企业为石化集团所属的各级销售企业。上交企业为省区市石油公司的各级批发企业,省区市石油公司负责统一汇总上交。
上交加权运作费用全部用于补贴省区市石油公司承接的下海、进关成品油和东油西调成品油,具体范围为:
(一)结算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需补贴的运杂费。
(二)统一结算下海、进关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及新增综合费用。
(三)统一结算东油西调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和新增综合费用。
(四)为保证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正常周转而发生的周转库存利息和中转费用等。
为简化资金划拨手续,应补贴的成品油费用由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垫付,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再统一向大区销售公司返还。
三、加权费用的上交和补贴标准
各销售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区内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柴油和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柴油,均需上交加权费用。加权运作费用实行从量定额上交,标准为每吨15元。对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数额依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核定的项目、费用
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数量确定。
四、运作方式
(一)每月初10日内,由各省级石油公司按上月各级销售批发企业进货量和规定的标准统一汇总后交到石化集团销售公司指定帐户,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大区销售公司。
(二)大区销售公司负责确认本供应区内省(区、市)石油公司的进货量并监督催收。
(三)省级石油公司对下属销售批发企业要制定出保证上交的具体办法。
(四)大区销售公司与石油公司结算时,应按规定垫付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于月初10日内向石化集团销售公司上报下海、进关油品的调进量、区内调拨量,东油西调的调进量和调出量,并据此计算垫支补贴的加权运作费用额。
(五)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审核后,于本月内返还给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年终由石化集团公司依据全年实际进货量及交补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清算,并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费用加权运作结果,结余款转下年度使用。
五、帐务处理
参与加权运作费用上交、返还的企业均在“经营费用”科目下设“加权费用”子目核算。上交时:借“经营费用-加权费用”,贷“银行存款”;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加权费用”。企业交返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经营费用,计入企业当期
损益。
六、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由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