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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9:15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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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婚姻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取得了很大成绩。婚姻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婚
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借结婚登记随意附加条件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不仅破坏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也为一些群众不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借口,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现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坚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管理作为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婚姻法》、《婚
姻登记办法》及本地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婚姻管理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婚姻登记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如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代收其他费用或推销商品、纪念物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坚决予以拒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不听劝阻,坚持搭车收
费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反映。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实行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方面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婚姻法规、政策,热情为群众服务,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婚姻登记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不坚持依法办事,利用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纠正,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法。请各地把检查清理情况及改进意见书面报告我部并同级人民政府。



199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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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拨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是负责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门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省教育厅代管。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业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业经省政府
批准但尚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
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拟定开考专业计划和考试大纲;提出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方面的要求;负责命题和评卷;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本校印章。省其他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主考学校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各地、市可成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也可与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等;负责本地市的报名和组织考试;代省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市的毕业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承办省自
学考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报考条件
凡正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学完并掌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中所规定的一门或数门课程者,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一个专业;病残者报考时应选择适宜本身条件的专业;某些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报考。
全日制学校和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不准报考。
三、报名手续
职工和城市待业人员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农村社员持所在乡政府(公社)证明,本省驻军持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对报考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应考者要交纳报名费。报名费、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收取的报名费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只准用于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会同主考学校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为适应我省四化建设的需要,兼顾我省高等学校所能承担的考试任务,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开考的原则,先开考文、法、财经类专业。以后再逐步开考理、工、农、医类专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未颁发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之前,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的
教学计划和大纲,结合自学的特点,制定我省的开考专业计划和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一门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过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后,发给毕业证书。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凡欲获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
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者,均需按照规定参加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包括基础科)和本科两个阶段。凡取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继续学习本科规定、自己尚未学过的课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过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后,方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严格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考试成绩及格者的档案,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管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但可参加下届考试。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考分。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
应考者在参加统一考试期间(包括往返时间),其所在单位应予准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学历、使用、待遇
凡获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其使用和待遇,按国办发[1983]7号文件和冀政[1983] 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3年12月17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宪法和法律得到较为广泛普及,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改革开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眼于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在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学习宣传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学习宣传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学习宣传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坚持廉政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

(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推出精品、创出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设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

(九)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立足培育青少年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立足促进法治化管理,深化“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完善和推广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地位和目标,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深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加强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发挥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把法制培训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3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五年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类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责任。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推进阵地建设。完善城市、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结合法治实践,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普法书籍和读物。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划进行安排部署。